中商情報網訊 南京市15日晚間發(fā)布了《市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調整我市住房限購政策的通知》,明確自3月16日起,在原有調控政策的基礎上,進一步調整現有的住房限購政策。南京主城區(qū)暫停向擁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居民出售住房,包括新房和二手房;六合、高淳、溧水納入限購范圍內;外地人購買首套房,需要在三年內在南京累計繳納2年及以上個稅證明或者社保證明。
1.在六合區(qū)、溧水區(qū)、高淳區(qū)范圍內,暫停向已擁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出售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2.在主城區(qū)(不含六合區(qū)、溧水區(qū)、高淳區(qū))范圍內,暫停向已擁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戶籍居民家庭出售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3.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申請購買首套住房時,應提供自購房之日起前3年內在南京累計繳納2年及以上個人所得稅證明或社會保險(城鎮(zhèn)社會保險)證明,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不得通過補繳個人所得稅或社會保險購買住房。
以下是政策全文:
市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調整我市住房限購政策的通知
寧政辦發(fā)〔2017〕56號
各區(qū)人民政府,市府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家宏觀調控精神,強化住房居住屬性,市政府研究決定,自2017年3月16日起,在現行住房限購政策基礎上調整如下:
一、在六合區(qū)、溧水區(qū)、高淳區(qū)范圍內,暫停向已擁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出售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二、在主城區(qū)(不含六合區(qū)、溧水區(qū)、高淳區(qū))范圍內,暫停向已擁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戶籍居民家庭出售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三、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申請購買首套住房時,應提供自購房之日起前3年內在南京累計繳納2年及以上個人所得稅證明或社會保險(城鎮(zhèn)社會保險)證明,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不得通過補繳個人所得稅或社會保險購買住房。
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