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學校設立
第五條 批準設立營利性民辦學校參照國家同級同類學校設置標準,一般分籌設、正式設立兩個階段。經批準籌設的營利性民辦學校,舉辦者應當自批準籌設之日起3年內提出正式設立申請,3年內未提出正式設立申請的,原籌設批復文件自然廢止。
營利性民辦學校在籌設期內不得招生。
第六條 審批機關應當堅持高水平、有特色導向批準設立營利性民辦學校。設立營利性民辦高等學校,應當納入地方高等學校設置規(guī)劃,按照學校設置標準、辦學條件和學科專業(yè)數(shù)量等嚴格核定辦學規(guī)模。中等以下層次營利性民辦學校辦學規(guī)模由省級人民政府根據(jù)當?shù)貙嶋H制定。
第七條 營利性民辦學校注冊資本數(shù)額要與學校類別、層次、辦學規(guī)模相適應。
第八條 舉辦營利性民辦學校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應當具備與舉辦學校的層次、類型、規(guī)模相適應的經濟實力,其凈資產或者貨幣資金能夠滿足學校建設和發(fā)展的需要。
第九條 舉辦營利性民辦學校的社會組織,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人資格。
(二)信用狀況良好,未被列入企業(yè)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失信企業(yè)名單,無不良記錄。
(三)法定代表人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在中國境內定居,信用狀況良好,無犯罪記錄,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條 舉辦營利性民辦學校的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在中國境內定居。
(二)信用狀況良好,無犯罪記錄。
(三)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