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咨詢機構庫管理暫行辦法》(全文)
來源:中商產業(yè)研究院 發(fā)布日期:2017-03-28 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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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商情報網訊 3月28日,財政部公布了《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咨詢機構庫管理暫行辦法》,希望以建立PPP咨詢機構庫入手,來實現全國PPP咨詢機構人員、業(yè)績等信息的集中、公開和共享。這是首個針對PPP咨詢服務行業(yè)的管理辦法,通過入庫管理約束系列條件,將推動PPP咨詢行業(yè)規(guī)范有序發(fā)展。全文如下:

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咨詢機構庫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規(guī)范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咨詢機構庫的建立、維護與管理,促進PPP咨詢服務信息公開和供需有效對接,推動PPP咨詢服務市場規(guī)范有序發(fā)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fā)財政部發(fā)展改革委人民銀行關于在公共服務領域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的指導意見》(國辦發(fā)〔2015〕42號)、《財政部關于規(guī)范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綜合信息平臺運行的通知》(財金〔2015〕166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PPP咨詢機構庫(以下簡稱“機構庫”)是指,依托全國PPP綜合信息平臺建立的,為PPP項目政府方提供咨詢服務的咨詢機構信息集合,包括但不限于咨詢機構的名稱、簡介、主要人員、資質、業(yè)績等。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咨詢服務是指與PPP項目相關的智力支持服務,包括但不限于PPP項目的實施方案編制、物有所值評價、財政承受能力論證、運營中期評估和績效評價以及相關法律、投融資、財務、采購代理、資產評估服務等。

第四條在財政部PPP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指導下,財政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中心(以下簡稱PPP中心)負責機構庫的建立、維護和管理,并通過全國PPP綜合信息平臺等指定渠道發(fā)布機構庫信息。

第五條 機構庫的建立、維護與管理遵循績效導向、能進能出、動態(tài)調整、公開透明的原則。

第六條 納入機構庫的咨詢機構應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一)為依法設立的,能夠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法人及其他組織,不包括分公司、辦事處等;

(二)具備如下咨詢服務業(yè)績:作為獨立或主要咨詢方,已與全國PPP綜合信息平臺項目庫(以下簡稱項目庫)中至少1個項目的政府方簽訂咨詢服務合同,實質性提供PPP咨詢服務,且項目已進入準備、采購、執(zhí)行或移交階段;

(三)咨詢機構有關信息已錄入項目庫;

(四)近兩年內未發(fā)生本辦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的行為。

第七條各級財政部門應會同相關部門及時將本轄區(qū)內項目所涉咨詢機構的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等合法登記代碼、名稱、咨詢服務內容、委托方、合同以及其他有關信息錄入項目庫。

第八條PPP中心原則上每半年公告一次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guī)定的咨詢機構名單。公告之日起30日內,名單內咨詢機構可在完成機構庫在線注冊和信息提交后,自動納入機構庫。30日內未完成在線注冊和信息提交的咨詢機構,納入下一次公告。自第二次公告之日起30日內仍未完成在線注冊和信息提交的咨詢機構,不再納入公告和機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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